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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重难点知识串讲(二)

发布时间:2022-03-14 14:31:51    发布人:四川自考

       雇员参与和参加的含义:指组织内部雇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有关的决策,即由员工或期代表与资方代表在某一共同之厉害关系领域内,来共同决定企业策略和制度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和谐与企业发展。

       雇主参与的主要目的:

       ⑴增进员工的独立创造性和思考能力,使所有雇员对企业及其成功有强烈的责任心;

       ⑵提供员工自我训练的机会;

       ⑶协助管理者集思广益,作出明智决策,帮助企业提高绩效和生产力;

       ⑷促进劳资关系的沟通;

       ⑸提高员工忠诚度,提高雇员对工作的满意度。
       雇员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员工持股计划、质量圈、共同磋商、工人董事、工作理事会、建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劳资合作的含义: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望,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劳资合作的特征:⑴企业组织经营的主体责任属于资方与劳方共同承担;⑵劳资合作须借助员工参与才能⑶劳资双方将对抗的相对力量,转化为组织的总力量;⑷劳资合作所带来的成果应公平分享。
       劳资合作的条件:⑴建立互助互信,具有荣辱与共的观念,重视企业长期营运目标;⑵人性的相互尊重;⑶建立良好的沟通管道;⑷利润分享符合国家劳动法律。
       工会的内涵: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
       工会的结构分类:职业工会、行业工会、总工会。
       工会的产生和发展:工会运动从18世纪90年代至今,有200多年历史,他是工业化的产物。

       工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职业工会时期(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行业工会时期(20世纪30至50年代,劳联、产联)和总工会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今)。
       工会化的原因:⑴对资方的不满;⑵工会的有效性;⑶雇员对待工会的态度;⑷雇员的集体凝聚力;⑸一种社会化的途径;⑹提供获取领导权的机会;⑺强迫加入工会或来自同事的压力。
       工会的职能分类:⑴工联工会⑵福利工会⑶政治工会
       工会性的概念:指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
       工会性的职能分析:

       ⑴阶级意识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与劳动是相互分割的生产要素,劳动的所有者雇佣工人在社会中既无权利又无地位,因而迫切需要组成工会来保护她们的利益。

       ⑵地位意识法:个人地位与该人在社会中的声望、所处的等级位置有关。社会分层决定特定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从而影响雇员对工会的态度。

       工会的民主职能:⑴可为会员提供准法律代表;⑵代表雇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⑶有助于确保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获得自由; ⑷平衡和协调不同派系、群体之间的相互竞争甚至冲突;⑸有章程制度保证雇员享有各种民主权利。

       工会的社会职能:⑴社会工会;⑵工会积极参与政治活动;⑶工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简述我国工会的社会职能:⑴维护职能⑵建设职能⑶参与职能⑷教育职能

       工会组织结构的定义:指工会借以安排其内部管理体制、代表制度及职权体系的机构与过程,其中心问题是如何把效率与民主相结合。

       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民主集中制是工会的组织原则。

       工会的组织体系: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基层工会委员

       工会干部岗位设置:⑴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和经营管理方式如何,都可设专职工会主席; ⑵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其他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保障:1、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2、财产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占工会经费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⑴政府有权修改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⑵为劳动关系的发展提供示范“样本”;⑶创造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环境。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5P角色:⑴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⑵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⑶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⑷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⑸公共部门的雇用者
       保守主义政府理论:主张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除了维持法律和秩序、保障国防安全、促进自由市场的运作以外,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在劳动关系方面,新保守主义反对劳动与就业法,认为法律将扭曲自由市场并降低效率。也反对建立工会,认为工会是一个追求经济租的垄断性组织。
       管理主义政府理论:主张对企业、机构、组织等采用经营技术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学说。传统管理主义者至关注劳动关系中企业管理方的政策与实践,而不考虑政府行为。近年,管理主义主张,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劳资合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交通通讯等领域为私人部门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增强她们的国际竞争力。在劳动关系上,强调秩序与稳定。
       正统多元主义理论:主要关注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采取的行动。主张政府应该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干预经济活动,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劳动关系上,认为政府的作用在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
       自由改革主义政府理论:代表是精英理论。认为,社会按照等级划分阶层,精英处于社会的最高阶层,因而对政策制定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力。
       激进主义政府理论:从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和更本对立出发分析政府的角色。认为,为获取权利资源,工会应当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力量,使阶级冲突从工厂转向政治舞台,才能获取执政党的支持。认为政府的独立性具有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资本市场的全球化。
       标准工作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缩短工作日: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我国缩短工作日情况有: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夜班工作;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不定时工作日: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使用于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作日: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一般使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劳动。(需履行审批手续)
       弹性工作时间: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在保证核心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调节。
       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
       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工资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法的功能、本质和形式:

       功能:⑴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⑵解决纠纷⑶确定基本劳动标准。

       本质:⑴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雇员即劳动者的利益; ⑵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主要形式:⑴宪法;⑵法律;⑶劳动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法规;⑸行政规章;⑹法律解释;⑺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工资支付的原则:⑴协商同意原则;⑵平等付酬原则;⑶紧急支付原则;⑷依法支付原则
       工作场所规则的主要内容:⑴劳动就业标准(禁止歧视、强迫劳动、使用童工);⑵女工保护标准(就业权利的保障、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四期保护、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⑶未成年工(16周岁到18周岁)保护标准(最低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定期体检、实行登记制度);⑷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技术规程、卫生规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工资的法律保障:⑴工资处理不受干预;⑵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⑶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最低工资立法的主要内容:1、定义:见上。2、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15天回复,25天未回复,默认许可。批准后7日内发布。3、最低工资效力: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4、违反最低工资的法律责任:拖欠1月以内,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3月—50%,3月以上—100%。
       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劳动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1、一般条件:⑴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⑵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超1h,特殊原因延长的,不超3h,但每月不超36h。

       2、特殊条件: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共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1、失业政策;2、收入政策。
       失业政策:⑴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英国和美国信奉自由放任式主义理念):指由国家提供资金为失业者提供培训或者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使失业者重新就业;⑵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法国和德国信奉社团主义理念):指国家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津贴。

       收入政策:除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整,还可以直接管制集体谈判确定的工资水平。
       具体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时,政府必须考虑两个重要问题:⑴解决失业问题的资金直接还是间接地从社会获得,即由雇主和雇员缴费还是由政府的一般税收支付;⑵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需要就业、教育与贸易机构共同配合实施,而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通常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政府对这些机构应该实行分别管理还是统一管理。
       政府在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上所做的努力:⑴最低工资立法:保证雇员获得“维持生活工资”水平以上的工资;⑵社会倾销: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体现四个方面:直接劳动成本、间接劳动成本、社会附加成本、雇用弱势群体。
       政府在社会倾销方面需要面对三个问题:⑴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⑵政府如何协调提供就业保护的社会正义目标和促进就业创造的经济目标;⑶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国家利益还是国际合作。
       政府对产业冲突的处理:⑴产业行动中的公共利益:政府限制关系国计民生这些特殊部门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⑵解决产业冲突时,政府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如果管理方力量占优势,则政府将以资源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相反,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
       劳动合同的特征:⑴主体的特定性;⑵主体意志的限制性;⑶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⑷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⑸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⑹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⑺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⑻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指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的就业;在我国,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的种类: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⑶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解除或终止条件以及手续: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⑴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探索和反复阶段; ⑵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5年:试点和实践阶段;⑶1995年至目前:全面实施阶段。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⑵依法订立(主体合法、目的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⑴提议;⑵协商;⑶签约。
       劳动合同的形式:⑴书面;⑵口头。
       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和原则:

       条件:⑴履行主体明确;⑵履行标的明确;⑶履行期限明确;⑷履行地点明确。

       原则:⑴全面履行原则;⑵实际履行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确认: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⑵内容不合法;⑶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处理:⑴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对全部无效部分,制作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仲裁审理程序;对于部分无效合同,以裁定方式终止仲裁程序,有效部分按仲裁程序审理。⑵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轻重,分别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处理。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主要义务:⑴劳动给付义务;⑵忠诚义务;⑶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⑴劳动报酬给付义务;⑵照料义务;⑶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条款:

       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6个月内,试用期不超15日;6月以上1年内,不超30日;1年上2年内,不超60日;2年以上,不超6个月。 竞业限制,最长不超3年。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劳动合同制度面临的挑战:
       1、传统劳动合同理论中,“雇员依附于雇主”的理念,随着知识型员工独立性的增强而正在逐步弱化
       2、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雇主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份持有者,传统的、泾渭分明的“劳资”界限正在淡化。

       3、在传统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中引入了效率原则。

       4、在劳动合同中将更多地引入国际因素。

       5、劳动合同的功能从单纯维系就业关系,保护劳动权,向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促进和增加就业的方向发展,合同的种类增多,条款更加有弹性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凝聚着企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劳动合同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条件包括须有正当理由、须双方协商一致。具体做法,提出要求、做出答复、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性解除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2、非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要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要提前书面通知,且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
       (5)职工应征人伍或者预备役服役期间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1、提前书面通知 2、征求工会意见 3、经济补偿 4、提供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续订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续订的具体情形:
       1、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5—6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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